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文件全文如下:
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市工作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2.3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做好长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沟通协调工作。
(2)市气象局:承担市工作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工作方案;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报和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会商;做好长三角气象部门有关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协调联动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市外天然气供应;配合制定实施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在确保电网供电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增加市外清洁电力的保障供应。
(4)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华东区域跨省电力应急调度的监管工作。
(5)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6)市教委: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7)市公安局: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道路管控工作方案。
(8)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调度等工作;制定实施房建工地、建筑施工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相关工地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9)市房屋管理局: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市交通委:制定实施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快速道路保洁、高污染机动车船和市政交通工地、港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交通工地、码头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每年更新,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11)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农业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12)市文化旅游局: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市卫生健康委:加强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5)市体育局: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6)市绿化市容局:制定实施道路保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7)市执法局: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违法占道经营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
(18)上海海事局:制定并实施涉及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的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工作方案。
(19)市机管局: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20)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1)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空气重污染防范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工作。
(22)各区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指挥本区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4专家机构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应对空气重污染专家咨询组,为应对空气重污染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本市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橙色、红色表示。
(1)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部署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其中,、橙色预警时,负责会商、审核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红色预警时,及时发起会商,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请市工作组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依托长三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根据空气污染传输预测预报,向苏浙皖三省及时发送预警提示,协调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措施。
3.2.3预警响应
(1)预警:市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预警基础上,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市工作组办公室加强监控,加密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进入预警期后,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当会商发现本市可能出现各级预警等级的空气重污染过程时,市工作组办公室应在会商信息形成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会商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各级预警信息的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启动情况报告市工作组办公室,由市工作组办公室汇总预警信息发布及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4.2响应措施
4.2.1 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空气重污染若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针对短时达到或接近重污染过程,或因沙尘造成的连续污染过程,经市工作组办公室会商研判后,可发布污染提示信息,并可采取相关临时管控措施。
4.2.2总体要求
(1)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2)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4.2.3Ⅲ级响应措施
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3.3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预警等级(I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5)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7)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8)实施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参照执行上海海事局《水上交通管控和交通保障工作方案》水上交通管控措施(以定期更新为准)。(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政府)
(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学校对于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市教委)
4.2.4Ⅱ级响应措施
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4.3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行道树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7)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8)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9)实施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参照执行上海海事局《水上交通管控和交通保障工作方案》二级水上交通管控措施(以定期更新为准)。(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
(10)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政府)
(11)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学校对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市教委)
(12)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4.2.5Ⅰ级响应措施
4.2.5.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5.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外高桥港区合理安排集疏港计划,减少提箱业务,倡导进港柴油货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采用新能源货车,靠港船舶岸电应用尽用。
4.2.5.3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协调加大外调清洁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新能源车、执法执勤车除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机管局、各区政府)
(7)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的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8)在市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9)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70%(从事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及农作物抢收抢种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10)实施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参照执行上海海事局《水上交通管控和交通保障工作方案》一级水上交通管控措施(以定期更新为准)。(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
(1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政府)
(1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采取停课措施。(责任部门:市教委)
(1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进一步加严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4.3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市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期间,每日定时通过快报形式向市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应急终止
当达到应急终止条件时,经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由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工作组办公室。市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市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加强合作,进一步健全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7监督管理
7.1演练培训
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市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
7.2公众宣传
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监督问责
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2预案修订
市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预案报备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7.4.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