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审议通过并发布了新制定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制定)同时废止。
据悉,现行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曾于1997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过两次修正。时隔20年,《条例》结合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与云南实际进行重新制定。
对比两版条例内容,记者发现,《条例》不仅明确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并将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还将向社会公开。那么,《条例》释放了什么信号?
强化生态环保责任及社会监督
《条例》第二章“监督管理”章节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应当将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纳入考核内容,意味着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政绩”挂钩,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云南对生态环境领域工作情况的考核尝试早有迹可循。
《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2015年印发),对全省129个县(市、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统一量化考核,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际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等18个部门2023年联合印发)提出,将各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范围。
《条例》在原有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公开考核结果,意味着将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的社会监督。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生态环境工作干得好不好,群众最有发言权。
强化事后严格追责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提到的“终身追究制”也早已不是新鲜事儿。那么,什么是终身追究制?
2015年,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发展。
云南借法规修订的机会,将“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明确写入《条例》当中,不仅使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也再次给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们敲响警钟。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比如,江门市印发《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宁德市创编制印发《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及生态责任主要风险防控清单》,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等。
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既是时代要求,也是人民所望。领导干部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意识,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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